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恢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曾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仲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受偿140000元,剩余107862元未受偿,双方达成和解,本案于2015年2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将剩余案款107862元交至法院,现已全部退付给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8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