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符惠忠与李水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惠忠,李水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符惠忠。被告李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惠忠诉被告李水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符惠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符惠忠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符惠忠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