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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符惠忠与李水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惠忠,李水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符惠忠。被告李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惠忠诉被告李水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符惠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符惠忠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符惠忠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