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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游柔与张新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81号原告游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人,住x。被告张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人,住x。原告游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原告游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游x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颂利助理审判员  吕雪强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