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民二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与孙雪峰、李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孙雪峰,李淑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二初字第18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洪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锡林,男。被告:孙雪峰,男。被告:李淑侠,女。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诉被告孙雪峰、李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