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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闵香琴与胡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香琴,胡安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闵香琴。委托代理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闵香琴诉被告胡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香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香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闵香琴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