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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立情与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初字第00069号原告陈立情与被告张龙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原告陈立情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立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情撤回对被告张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立情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卫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