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胡效军与种衍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效军,种衍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31号原告胡效军,男,生于1987年2月5日,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种衍政,男,生于1981年6月14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效军与被告种衍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效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效军负担。审 判 长 李传华审 判 员 张道泉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