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曾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涛,杨首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曾涛,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璧。被申请人杨首跃,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坪坝区。申请人曾涛与被申请人杨首跃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涛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