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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曾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涛,杨首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曾涛,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璧。被申请人杨首跃,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坪坝区。申请人曾涛与被申请人杨首跃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涛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