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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潭绿园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顺祥,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湘潭绿园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湘潭绿园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异议要求本院不予执行(2014)潭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异议。本院认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不予执行(2014)潭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的异议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不予执行(2014)潭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