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占满与安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满,安俊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7750号原告刘占满,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安俊周,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原告刘占满与被告安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满诉称:2012年8月,经朋友介绍,原告到被告安俊周处看工地,工地在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当时约定月工资2100元。从2012年至今,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一、二百元的生活费,从来没有发过工资,原告经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六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安俊周未到庭,经本院电话询问称:认可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认可给原告出具了一张61000元的欠条。同意从2015年5月起,每月月底给付原告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占满61000元,分期还款,每月月底还10000元,分6此还完。每还一次,在此条收款人必须签字,本人同意。”该条落款处载有安俊周签字和身份证号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述,其从2012年8月,经朋友介绍到被告承包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看工地,口头约定月工资2100元,从2012年至今,共收到被告支付的工资约4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负担。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现被告以欠条的方式确认共计拖欠原告劳务费61000元,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在欠条中,原告亦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数额,因原告表示按照其主张的60000元为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具体还款时间,因欠条对还款时间双方予以确认,本院按照欠条记载的还款方式及时间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俊周从二○一五年六月起每月的三十日向原告刘占满支付劳务费一万元至给付金额达到六万元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