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单桂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单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单桂春,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单桂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