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绍敏与李会、李永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敏,李会,李永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王绍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培培(特别授权),农民。被告李会,农民。被告李永刚,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北、科苑路西。负责人李庆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敏与被告李会、李永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敏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敏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绍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绍敏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