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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顺虎与运城经济开发区新象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运城经济开发区新象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新象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龚晓东。被告:广州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1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新象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