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大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兰州分厂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内江大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兰州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大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兰州分厂。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大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兰州分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大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兰州分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大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兰州分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