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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郭立兰与王吉峰、王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兰,王吉峰,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郭立兰,女,汉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吉峰,男,汉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郭立兰与被执行人王吉峰、王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审结,该案(2014)德中民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禹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吉峰在禹城市城区某小区恭恭敬敬X区X号楼X单元XXX室有住宅楼一套,为保证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吉峰在禹城市城区某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