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00942号原告刘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吝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