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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00942号原告刘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吝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