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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卢某,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丹,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亦兵,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长铁社区居委会推荐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王双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郡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