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卢某,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丹,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亦兵,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长铁社区居委会推荐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王双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郡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