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赵某甲,无业。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被告赵某甲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两年来从没与家人联系,经原告四处寻找,也无任何线索,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被告赵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于2003年相识,2005年3月24日生女儿赵某乙,现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第一小学读书,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被告赵某甲离家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陈家房村委会及张家口市公安局姚家房派出所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某甲离家期间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已分居两年多,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抚育费由原告负担。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问题无法确定,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女儿赵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桂宏审判员 韩占国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佳琦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政治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