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关佳佳与周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关某,户籍地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周某甲,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大学毕业止;3、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答辩意见:1、被告同意离婚;2、婚生女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两人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案件事实一、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二、庭审中,原告主张女儿周某乙现在在东北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上幼儿园,自己现在在湖北宜昌工作生活。被告主张从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一直由自己的爸爸妈妈带周某乙在宜昌生活,之后原告又将小孩带到东北至今。三、被告主张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四、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如果抚养权归对方,要求一周探望小孩周某乙一次。四、原告主张自己在宜昌经营店铺,月收入一万元左右;被告主张自己在证券公司上班,月收入税前4-5万元。原、被告均表示不清楚对方的收入情况。五、被告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有出轨行为,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六、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均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目前的工作收入较为稳定,在庭审中被告也表示自己已经在办理女儿迁入深圳的手续,从小孩未来成长环境考虑,本院认为,周某乙由被告周某甲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抚养费酌定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每周探望周某乙一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关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被告周某甲抚养,原告关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周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原告关某可每周探望周某乙一次,被告周某甲应予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颖红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