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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神农架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秦于国要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刘武新刑事责任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于国,神农架林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秦于国。被告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林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牟波。原告秦于国要求被告林区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刘武新的刑事责任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登记立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林区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林区公安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原告秦于国诉称,刘武新诈骗其房产,抢占民宅,抢夺财物,破坏家庭财产,要求被告林区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刘武新的刑事责任,但被告未立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林区公安局对刘武新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秦于国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于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立运审判员  丁文春审判员  马万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