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初字第00248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6日被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管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南路45号启航纸箱厂仓库内,设置具有退分、兑换现金功能的“大黄蜂”等3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处,扣押得赌博机3台,共计18个机位。经溧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3台电子游戏机共计18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管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管某甲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管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南路45号启航纸箱厂仓库无名游戏厅内,以营利为目的,放置具有退分、兑换现金功能的游戏机3台共计18个机位(“大黄蜂”打蜜蜂游戏机1台6个机位、“三色鲨王”打蜜蜂游戏机1台6个机位、“金色港湾”捕鱼游戏机1台6个机位),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2015年1月15日晚,溧阳市公安局杨庄派出所对该游戏厅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管某甲及参赌人员,扣押上述电子游戏机3台共计18个机位。经溧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3台电子游戏机共计18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司某、董某、张某甲、郑某、金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张某乙、施某、赵某、金某乙、管某乙的证言,溧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摄影件,收缴物品清单及销毁清单,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摄影件,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管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管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二、依法扣押的犯罪工具-“大黄蜂”打蜜蜂游戏机1台、“三色鲨王”打蜜蜂游戏机1台、“金色港湾”捕鱼游戏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作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