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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宝英,滦南县长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崔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