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23号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207室。法定代表人王荷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溪南村。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忠伟。被告吴江市英姿服饰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开发区。投资人吴学丰,该厂厂长。被告吴学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伟、吴江市英姿服饰厂、吴学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