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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正连与王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连,王自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张正连,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24日。被告王自国,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日。委托代理人何玉莲,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连与被告王自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正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