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商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乔法军与田希芳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法军。委托代理人:刘远,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希芳。委托代理人:孙静,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乔法军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法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远,被上诉人田希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贵学审 判 员 高国强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