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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与陆金龙、陈秀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陆金龙,陈秀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01881号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勤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卫民,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金龙,居民。被告陈秀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金龙、陈秀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2元,减半收取6006元,由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