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与陆金龙、陈秀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陆金龙,陈秀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01881号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勤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卫民,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金龙,居民。被告陈秀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金龙、陈秀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2元,减半收取6006元,由原告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