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天明、海排与王俊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明,海排,王俊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597号原告:赵天明。原告:海排。被告:王俊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环城东路239号。法人代表:汪巧华,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天明、海排诉被告王俊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天明、海排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明、海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天明、海排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勇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