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军诉被告阳泉市集品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阳泉市集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54号原告刘建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被告阳泉市集品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魏应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阳泉市集品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武丽萍代理审判员 岳晋芳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