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姜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姜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50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姜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乳刑初字第16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孟银行存款1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