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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姜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姜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50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姜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乳刑初字第16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孟银行存款1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