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州佳利物流有限公司与广东东汇投融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晋旗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佳利物流有限公司,广东东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晋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广州佳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钟声民。委托代理人:谷洪涛、庞喜仙,均系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东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培宁。第三人:广州市晋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胡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佳利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晋旗贸易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表示不再缴纳案件诉讼费用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利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佳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旭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