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立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与李传云、黑龙江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李传云,黑龙江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立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小区105栋门市。法定代表人齐东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虹,黑龙江省王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云。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负责人来永见,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由于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属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施工工程位于友谊县,且诉讼标的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数额,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青春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关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