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友交。委托代理人李慧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肖 煌人民陪审员 周光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