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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小合没收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88号被执行人郑小合。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小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没收被告人郑小合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郑小合没收违法所得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小合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郑小合的违法所得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少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