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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魏平均、杜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魏平均与被告杜焕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贡恩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