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魏平均、杜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魏平均与被告杜焕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贡恩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