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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郝跃亮与丛栓亭、吕坤良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跃亮,丛栓亭,吕坤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302-1号原告郝跃亮。被告丛栓亭。被告吕坤良。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吕坤良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吕坤良所有的鲁G×××××号牌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