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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牛俊友与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俊友,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俊友,无业。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儒飞,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王玲,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牛俊友与被执行人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其名下仅有的存款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申请人诉前保全的房屋没有建成,不具备评估、拍卖的条件。经本院询问牛俊友,其亦无法提供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2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