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廖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王慧云,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智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曹慰,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