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袁忠成、雷书明诉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署达景区新村建设集中居住区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忠成,雷书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署达景区新村建设集中居住区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初字第123号原告袁忠成,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鸿发东街。委托代理人何修华,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兰萍,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书明,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龙凤镇。委托代理人何修华,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兰萍,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法定代表人董伦辉,董事长。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署达景区新村建设集中居住区项目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阿署达村。负责人王盛。原告袁忠成、雷书明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署达景区新村建设集中居住区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袁忠成、雷书明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袁忠成、雷书明逾期至今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卫东代理审判员 刘起新人民陪审员 孔翔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