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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永盛久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京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永盛久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李京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03号上��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永盛久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电子城科技大厦1312。法定代表人马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京京,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覃院,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永盛久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京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5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北京永盛久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永盛久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永盛久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李京京负担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永盛久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