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继文与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文,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497号原告王继文。委托代理人朱宝胜。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文与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继文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