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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继文与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文,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497号原告王继文。委托代理人朱宝胜。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文与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继文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