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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发秀与刘秀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发秀,刘秀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冯发秀,女。被告刘秀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发秀诉被告刘秀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发秀于2015年5月27日以其纠纷已经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发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发秀撤回起诉。诉讼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冯发秀承担。审判员  甘永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