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玉日配与莫绍望、李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玉日配。被告莫绍望。被告李秀成。原告玉日配与被告莫绍望、李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祖深担任记录。原告玉日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绍望、李秀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日配诉称,2014年11月22日,被告莫绍望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30日归还,逾期不还则按国家规定计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莫绍望拒不还款,而被告李秀成与被告莫绍望是夫妻关系,按法律规定应对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清偿义务。为此,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莫绍望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莫绍望、李秀成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向本院提供。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莫绍望、李秀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有被告莫绍望的亲笔签名、捺印,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所诉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2日,被告莫绍望向原告玉日配以现金方式借款20000元,并在原告书写好的《借条》上签名、捺印,该《借条》约定被告莫绍望向原告借款20000元,定于2015年1月30日还清,逾期则按国家规定计息,在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莫绍望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催索无果后,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玉日配提供的由被告莫绍望亲笔签名、捺印确认的《借条》为据,被告莫绍望向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莫绍望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但其逾期至今分文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偿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莫绍望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计算问题,由于双方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予以计算,而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秀成对此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绍望归还原告玉日配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莫绍望偿付原告玉日配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3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李秀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绍望、李秀成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韦祖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