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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林文婉与王美亮、王美金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婉,王美亮,王美金,王美龙,王美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君锋,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伟仁、汤昱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强,农民。上诉人林文婉、王美亮为与被上诉人王美金、王美龙、王美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丽缙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文婉在原审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定有误,以致漏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丽缙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