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0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单永江、单儒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单永江,单儒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786号原告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东方红路569号。法定代表人李定美。被告单永江,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单儒银,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永江、单儒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单永江、单儒银价值2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提供其自有的OTR280D型旋挖钻机一台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单永江、单儒银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原告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OTR280D型旋挖钻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    南    桥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谢昊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