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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江东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村民委员会与王作仁、菊学花、王秀会、王海港、王秀兰、王锋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村民委员会,王作仁,菊学花,王秀会,王海港,王秀兰,王锋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江东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乃文,主任。被告王作仁,男,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菊学花,女,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秀会,女,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海港,男,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秀兰,女,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锋利,男,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作仁、菊学花、王秀会、王海港、王秀兰、王锋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各被告亦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明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作仁、菊学花、王秀会、王海港、王秀兰、王锋利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系减半收取)。审判长  韩春雷审判员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大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