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申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屏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屏。再审申请人陈屏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立民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屏申请再审称:云南艾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陈屏的房屋未与其协商补偿和安置等事宜,二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无事实依据。现陈屏的房屋被拆除,物权受到侵害,请求拆迁人依法给予赔偿,属于侵权赔偿纠纷,非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系起诉人陈屏因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经原审查明,本案房屋拆迁之前,陈屏与房屋拆迁人就房屋拆迁事宜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因此,原审对陈屏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丽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代理审判员 郭雅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玲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