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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政锦与俞东生、俞达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政锦,俞东生,俞达伟,黄瑞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黄政锦。委托代理人李松,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东生。法定代理人俞达伟,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平政镇灰沙村五队12号,身份证号码452526196306283917。法定代理人黄瑞芬,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平政镇灰沙村五队12号,身份证号码45252619630610398X。被告俞达伟。被告黄瑞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政锦与被告俞东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政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东生、俞达伟、黄瑞芬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政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政锦撤回对被告俞东生、俞达伟、黄瑞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政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