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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金荣发与潘渊、梁忠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发,潘渊,梁忠云,余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540号原告:金荣发。被告:潘渊。被告:梁忠云。被告:余忠宏。原告金荣发与被告潘渊、梁忠云、余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荣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原告金荣发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登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