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曹华春与管雪强、罗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华春,管雪强,罗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保字第43号原告:曹华春,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生。被告:管雪强,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生。被告:罗珏,女,汉族,1978年1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春诉被告管雪强、罗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管雪强、罗珏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告管雪强、罗珏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曹华春、廖金香所有座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799号红谷世纪花园B区15栋2单元601室房屋一套;担保人曹运华、叶梵所有座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00号红谷世纪花园D区8栋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胡亚琴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