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米少锋申请执行米建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少锋,米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47-3号申请执行人米少锋,男,199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法定代理人舒蓉,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系米少锋之母亲)。被执行人米建军,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简阳执字第347-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米建军所有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米建军已全部履行了案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米建军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庭 来源:百度“”